《法律与革命》 李筠工作室解读
《法律与革命》| 李筠工作室解读
关于作者
哈罗德·伯尔曼。他是美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曾先后在斯坦福大学、哈佛大学和埃莫里大学教书。他和其他法律史学者有一个特别不一样的地方,他特别强调从宗教的角度研究法律,也因此有了很多非常有价值的发现。
关于本书
这本《法律与革命》出版于1983年,是他的代表作,集中了作者的思想精华。一般都认为现代西方法律传统的源头是18世纪的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或者再往前追溯到15、16世纪的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运动,但是伯尔曼认为是11世纪的教皇革命。
核心内容
要理解西方怎么样从习惯法主导的部落状态变成了我们熟悉的法律世界,伯尔曼这本书给出了一个很好的大框架。
你好,欢迎每天听本书。今天解读这本书是《法律与革命》,它还有一个副标题,叫“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这是一部经典,它是理解西方,尤其是理解西方怎么从古代变成现代这个大问题,最好的钥匙。
法律能够最容易地把西方和其他文明区分开。在西方的历史上,法律是整个社会的主导规则。说清楚西方法律传统的古今之变,就是说清楚了西方的主导规则发生了什么样的重大变化,就可以帮你抓住西方古今之变的核心问题。我可以先把结论告诉你,作者认为,发生在11世纪的教皇革命,塑造了西方现代的法律传统,它才是古今之间的分界线。结论虽然很简洁,但这背后的学问可多了,下面就来为你详细解说。
先说说这本书的作者哈罗德·伯尔曼。他是美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曾先后在斯坦福大学、哈佛大学和埃莫里大学教书。他和其他法律史学者有一个特别不一样的地方,他特别强调从宗教的角度研究法律,也因此有了很多非常有价值的发现。这本《法律与革命》是伯尔曼的代表作,集中了他的思想精华,出版于1983年。
现代西方法律传统的源头究竟在哪里呢?一般都认为是18世纪的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或者再往前追溯到15、16世纪的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运动,而伯尔曼认为是11世纪的教皇革命。那到底什么是“西方法律传统”?这里的西方可以等同于西方基督教世界,包括了今天的欧洲和美洲地区。法律指的是西方国家发展起来的各种法律体系,既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这些具体的部门法,还包括法律理论、法治精神这些抽象层面的东西。传统,指的是人们所感受到的一种过去和未来之间不间断发展的历史连续性。所以简单来说,西方法律传统,就是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在一代代人、在几个世纪里发展的历史连续性。和我们中国,还有世界上其他地区相比,西方法律传统有很多明显的特点。比如法律由一群特定的人来掌管,例如法官、律师、法学家,他们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再比如,法律被设想为一个连贯的整体,一个自洽的系统。还有,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拥有这些特点的西方法律传统是一步步形成的,其中最关键的历史契机就是11世纪的教皇革命。
在11世纪以前,西方是习惯法的天下。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西欧落入了日耳曼蛮族的统治。每个日耳曼部落都有自己的习惯法。所谓的习惯法,是指一个共同体长期坚持的普遍的做法,它们被认为是不变的,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习惯法没有专门的立法机构去颁布,也没有专门的司法机构去执行,整个部落认为习惯法是祖祖辈辈留下来的老规矩,所有的部落成员都有义务遵守,也都有义务去惩罚犯规的人。当时所谓的蛮族法典,就是一些特定习惯的汇编,它们不可能把所有婚丧嫁娶、柴米油盐的老规矩都列上,主要记录了解决纠纷的办法。
所以,这些蛮族法典的主要内容是列举对各种伤害行为的处罚,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赔偿金。比如著名的《埃塞尔伯特法》,对各种伤害确立了非常详细的收费表:失去一条腿多少钱,一只眼睛多少钱,一颗牙齿多少钱等等。赔偿金的设计是为了解决争端,防止无休止的血亲复仇或部落间的仇杀。当时所谓的法院,其实就是部落长老的集会,他们审理纠纷,但做出的决定也没有多少强制力。司法程序也很落后,流行的是神明裁判和决斗裁判。比如,让一些人蒙着眼或者光着脚走过烧红的铁块,如果他们烧伤的伤口能够很好地愈合,那么就被宣告无罪。很明显,日耳曼部落的习惯法离真正的法律还有很大的距离。
正是到了11世纪后期,西方的法律发生了不可思议的突变。专职的法院、立法机构、法律职业阶层、法律著作和法律科学,在西欧各地纷纷产生,各民族的习惯法很快就几乎消失得无影无踪。伯尔曼认为,这一切都归功于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在1075年发起的革命。这场革命的目的,是为了使罗马主教成为教会唯一的首领。为此,教皇派与皇帝派之间进行了艰苦斗争。革命的结果,是神职人员从皇帝、国王和封建领主的控制下解放了出来。作为政治实体和法律实体的教会,和世俗政权鲜明地区分开来,形成了西方中世纪特有的政教二元格局。这场革命推动了西方第一个现代法律体系,也就是教会法的形成。是的,你没有听错,中世纪的教会法是西方的第一个现代法律体系。中世纪的教会法是各国法律体系诞生的母体和榜样。伯尔曼提醒我们,教皇革命和教会法是理解西方从古代走向现代的关键。
要理解西方怎么样从习惯法主导的部落状态变成了我们熟悉的法律世界,伯尔曼这本书给出了一个很好的大框架,我把这本书分成三个问题来给你讲:
第一,先搞清楚法律大转变的政治动力,也就是搞清楚教皇革命的来龙去脉,问题的重点是解释法律为什么会成为教皇实现集权的重要武器;
第二,然后搞清楚教会法最大的对手和帮手,也就是罗马法复兴,以及它背后的宗教因素;
第三,搞清楚教会法怎么样引领西方法律走向成熟。关键在于教会法和各种世俗法律之间存在着多元竞争与合作关系,是它们之间的竞争塑造了西方法律传统。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什么是教皇革命。
教皇为什么要革命?最直接的答案是争夺主教的任命权。更深一层的答案是,实现教会的独立自主。在11世纪之前,西方基督教的主教、教士这些神职人员,主要受皇帝、国王和大封建主,而不是教皇管辖。皇帝、国王、封建领主都在自己的领地上任命主教,他们也有权召开教会大会,颁布教会法律。据统计,1059年之前的25位教皇中,皇帝任命了其中21位,罢黜了5位。而且,教会的纯洁性也非常堪忧。当时教士们结婚生子的现象非常普遍。主教职位就是一笔巨大的财产,所以主教们会设法把职位传给自己的孩子或者朋友,有时甚至会直接买卖。总之,教会和政权实际上是混合在一起的。这种体制在东罗马帝国和世界上其他地区都很常见。
主教是皇帝的大臣,过着骄奢淫逸的日子。首先要有人觉得这样是不对的,然后是有人想改变这种状况,教会腐败、教会被政权控制这种糟糕的局面才有可能被改变。到了11世纪晚期,西方的基督教会奋力争取独立,通过独立摆脱控制,通过独立割除腐败。
这场运动的领导者是教皇格里高利七世。格里高利七世非常大胆地公开宣布:教皇对所有的基督徒和政治当局,拥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力,甚至拥有罢免皇帝的权力;任命主教的唯一机构是教会,而不是世俗政府;严禁教士结婚生子,严禁教会职务买卖。所有问题的焦点是教皇和皇帝谁有权任免主教。
格里高利七世当时发布了一份教皇敕令,简明扼要,一共27条,宣布教皇拥有各种至高无上的大权,其中就包括了主教的任免权。神圣罗马皇帝亨利四世,在1076年联合支持自己的26位主教写信反驳格里高利七世,信的结尾是“下台、下台,你这个受诅咒的”。格里高利七世不甘示弱,宣布将亨利开除教籍。亨利四世也不省油,起兵讨伐格里高利七世,不过他很快就失败了。教皇利用了诸侯来牵制皇帝,亨利四世被迫到城堡外,在冰天雪地里站了三天三夜,以求教皇的宽恕。格里高利七世宽恕了亨利四世,撤销了对他的处罚。第一回合,格里高利七世大获全胜。
当然,争斗远没有就此结束,此后几十年,双方互有胜负。他们双双去世后,他们的继任者继续斗争,最终双方都精疲力尽,在1122年达成了《沃尔姆斯协议》。这个协议规定,由教会独立自由选任主教和修道院院长。作为回报,教会则承认皇帝在一系列世俗事务上的权力。
这个协议坐实了很多教皇的权力。教皇是教会法律的制定者和解释者,教皇法庭是整个基督教世界的最高法庭,教皇是“直接管辖所有人的法官”。没有教皇的批准,任何教士都不能就职。他有权规定各种教职的责任和权力,也可以创设新的教区,调换主教。他还是教会财产的主要分配者。要知道,所有这些权力,在1075年以前都是不存在的。
讲到这里,你可能会问:教皇们没有自己直接指挥军队,是怎么击败手里有兵的皇帝呢?一方面,教皇们充分利用皇帝与其他国王、领主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教皇很重要的武器是法律。正因为手里没有兵,教皇才必须把好好利用法律这个重要的武器。于是,教皇、教廷、教会成为推动西方法律走向成熟的首要力量。这个道理很简单,要么动手,要么动口。不能动手,那就把动口这件事做到极致。
教会就发动了一场搜集法律的运动,对已有的各种法律条文进行大规模整理,用来支持教会的各种司法裁判。因为法律就是讲道理,教会就必须把道理讲明白。比如格里高利七世发动革命的那个敕令,他为其中的每一条,都找到了强大的法律根据。教皇的支持者们最后研究出一整套支持这种政治行动的法律理论,这样一来,教皇就有理,皇帝就没理了。
皇帝当然也清楚法律的厉害。他也不甘落后,派手下到处搜寻古老的法典。其中最重大的结果,便是发现了失传5个世纪的《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为了方便,我下面就称它为《国法大全》。这部法律大全是公元534年,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统治下编纂的。相比蛮族的习惯法,《国法大全》是一个高度发达的、极其精致的法律体系,简直就是个无穷无尽的法律宝藏。有了庞大的罗马法撑腰,皇帝有底气在法律上和教皇一决高下了。你可能看出来了,法律的军备竞赛开始了。
下面,我们就可以顺理成章地进入第二个问题了。对于教会法来说,这个罗马法既是对手也是帮手,这是怎么回事呢?
因为利用《国法大全》绝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这么庞大、复杂、精密的罗马法,中世纪的人根本无法直接理解,更不要谈运用了。它必须经过精心的注释、分析和改造,来适应中世纪的社会现实。所以,最早在意大利的许多城市里,学生们聚集在一起,抄录和研究新发现的罗马法。他们也集资聘请更专业的人来讲解。在这个过程中,世界上最古老的大学——博洛尼亚大学——诞生了。后来,巴黎、牛津还有欧洲其他地方也建立起大学和法学院,一起推动罗马法的复兴。
伯尔曼在这里有一个重要发现:他证明了罗马法复兴背后存在着强大的宗教因素。这个发现,对我们理解西方法律传统里面的大变化太有帮助了。我们原来会不自觉地把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理解成一个简单的“黑白大搏斗”:教会掌握的教会法和皇帝掌握的罗马法斗法,最后教会和教会法输了,皇帝和罗马法赢了。最后西方法律传统的主干和源泉就是胜利了的罗马法。这种看法完全是错误的。因为,罗马法能够激活,教会也功不可没。
你有没有想过,中世纪的人凭借什么样的学术方法,能够读懂和分析古代的罗马法呢?没有金刚钻,凭什么揽瓷器活?答案就是教会的经院哲学。说到经院哲学,你可能马上会想起“一个针尖上能同时站多少个天使”这种问题,好像它就是一些荒诞无聊的宗教玄学。实际上,经院哲学在当时是最先进的哲学理论和逻辑科学,它是一大批伟大的神学家们发展出来的。简单来说,如果罗马法是超级富矿,那么,经院哲学就是挖矿的铲子。没有铲子,矿是挖不出来的。
那经院哲学到底是什么样的学术工具呢?它预先假定,文本拥有绝对的权威性。文本中包含了一个综合性的完整体系。但是,一,我们后人没有完全理解;二,文本本身也可能有疏漏和矛盾。研究者的任务,就是概述文本,填补疏漏,解决矛盾。简单来说就是,文本没有错,研究者的任务就是给出合理的解释,消灭不对头和不到位。很明显,基督教神学家们运用这种方法处理的首先是《圣经》,包括了《旧约》与《新约》,还有一些重要神学家的著作。
而法学家从神学家那里学来了这种方法,把《国法大全》当成《圣经》来研究。它里面的规定一定是有道理的,不对头和不到位的地方完全是读者的问题,法学家们的任务就是消灭这些问题,把所有条文理顺,让《国法大全》成为一个完美的统一整体。可以说,如果没有经院哲学的方法,罗马法只是僵死的文物,无法复活,更不用说指导各国法律的进步了。
经院哲学方法的能手,首先是教会法学家。所以,教会最有知识和能力率先打开罗马法这座宝藏,教会法学家们就成了最先吃到罗马法螃蟹的人。罗马法复兴最直接的结果,是帮助了最有能力利用它的教会法率先走向成熟。其他国家也尾随着教会进入罗马法这座宝藏,它们的法律在教会法和罗马法的双重帮助下走向成熟。这样一来,大家手里的法律武器都更加丰富、更加饱满了。
总结一下,罗马法的重新发现,给全欧洲提供了一个无穷无尽的宝藏。经院哲学的方法提供了激活罗马法的办法,它是挖矿的工具。大学则将全欧洲的法律学者聚拢在一起,塑造了全新的职业和挖矿的场所。三者共同推动新的法律科学迅速形成。新的法律科学不只服务于教会,也将服务于正在兴起的世俗王国、自治城镇、封建领主、庄园主以及商人。于是,教会法、王室法、城市法、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各种各样的法律体系就发展起来了。它们都发展起来之后,相互打架也就是很正常的事情。正是在它们的多元并存和相互竞争过程中,西方法律传统被塑造出来了。
下面我就可以带你看看第三个问题了,西方法律传统究竟是怎么在多元法律体系竞争中诞生的。先说西方法律传统中的大哥:教会法。
你可能想不到,西方第一个现代法律体系是教会法。它的出现,是教皇革命的结果。教皇革命之后,教会本身第一次被看作一个法律组织,一个依靠法律来实现治理的机构。随着教皇权威的确立,教会就制定出系统的法律,对整个西方都有约束力。教会法越来越多,越来越杂,就必须把它编织成一个逻辑连贯的系统。不然的话,法律之间一打架,老百姓就不知道该怎么样守法了,法律的权威和实效都会遭到严重的损害。
教会法率先成熟的标志就是《教会法汇要》,完成这个任务的是著名教会法学家格拉提安。公元1140年,他在分析、校对、调和了几个世纪以来的数千个法规之后,编订出《教会法汇要》。这本书洋洋洒洒1400多页,建立起一套法律的等级制度,又设计出许多合理的程序,解决了大量法规相互之间的矛盾。因为这本书,教会法成为逻辑连贯的体系。
《教会法汇要》一问世,就成了教会法的权威著作,成了西方法律的样板。它和《国法大全》一样,并列成为欧洲各大法学院的主要研究对象,还被教皇、宗教会议和教会法院作为法律依据加以引用。我们前面提到的《国法大全》,在中世纪只是研究的对象,没有实际的法律效力。
那么,被《教会法汇要》整理成一个体系的教会法到底有什么内容呢,凭什么它就是西方现代的第一个法律体系呢?总的来说,西方现代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许多基本规定,都是教会法首先给出了答案,它有四个最杰出的贡献。
首先,教会法的基础部分为宪法树立了样板。规定了教会自己的权力是什么样的性质,在什么样的范围内行使,规定了教会内部的权力分配,规定了教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充分说明,一个组织要用法律治理人民,就先要用法律把自己治理好。
其次,教会法为很多部门法打好了基础。对我们生活非常重要的婚姻法、继承法、财产法、契约法、刑法、侵权行为法,教会法都有了系统的规定。
再次,和上面这些法律相关,教会法为公正合理的司法程序打好了基础。重证据、讲事实的程序规则走上了正轨。古时候那些落后的神明裁判、决斗裁判的老规矩被强制淘汰。现代法治重程序的特点,就是从教会法这里启动的。
看看上面这些法律的进步,你就知道教会法这套法律体系在当时是最先进的,远远超过任何习惯法。
最后,教会法的发展促成了第一个现代国家。这就是我在《西方史纲50讲》里跟你说过的,教皇国是现代国家的雏形和榜样。因为教皇们光有法律是不够的,为了让教会法体系运转起来,就必须建立起一套机构和官僚体系。教皇国的中央机构包括了一个专门的教会法院系统,一个财政署,还有一个文秘署。它就是现代国家的雏形,成了西方各国建立自己国家机构的榜样。
说到这里你就明白了,教会有了教会法这套强大的法律体系,给世俗统治者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世俗国家和各种组织为了与教会展开竞争,必须先模仿和学习先进的教会法。王室法、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城市法,在教会法的影响之下不断地升级,它们共同塑造出一种多元法律体系并存和相互竞争的复杂局面。
这么多法律体系之间为什么要竞争,怎么竞争?伯尔曼把这个复杂的问题聚焦成管辖权之间的竞争。出现一个案件,到底是教会法院、王室法院、领主法院还是城市法院来管?这关系到教会、国王、领主、城市谁对相应的人或者事情有权力。有管辖权就是有权力,没有管辖权就没有权力。
原则上,世俗人士一般受到世俗法律的管辖,但在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宗教犯罪方面,也受教会法和教会法院的管辖。反过来,神职人员一般虽受教会法管辖,但关于某些类型的犯罪和某些类型的财产争议,也要受世俗法律和世俗法院的管辖。但教会和世俗政权并不是天然井水不犯河水的,恰恰相反,大家都想扩张自己的地盘,相互竞争也就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不仅如此,世俗法本身也分成很多类型,除了教权与王权竞争,王权与城市,城市与领主相对立,领主与商人也竞争。法律是解决冲突的一种手段,但也会加剧冲突。各种法律系统之间争斗了很久很久,我就不跟你说争夺的具体过程了,直接说重要的结果,也就是他们达成的三个共识。
首先,公认法律大于政治。世俗统治者和老百姓从此都习惯地认为,王权并不是法律最终的、唯一的来源。相比之下,一些东方古老文明中,法律只是被等同于皇帝或者国王的命令。但在欧洲,法律的范围大于国王的命令,对于教皇革命之后的西方来说,是很正常的事情。在这样一种基本的认识里面,法律大于政治、政治在法律之内运行,就是很正常的事情。
其次,公认法律必须依靠多元的社会结构才能约束权力。法律本身并不足以约束统治者,中国人早就知道这个道理。《孟子》里就说“徒法不足以自行”,也就是说,光有法律本身还是不够的。法律如果能从宗教那里获得某种神圣的起源和支撑,就会变得更加强大,而且,现实中存在独立的自治机构,才能真正约束君主的权力。西方中世纪的教会、贵族、城市乃至大学就扮演了这样的角色。他们不断地抵制王权对自己权利的侵犯,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卫自己。比如,一个人为了保护自己不受国王的侵害,可以把案件拿到教会法院去诉讼。各种权力都不能独占法律,在各方的冲突和妥协中,权力都是有边界的。
最后,公认权力必须有坚实的正当性基础。国王不能专横地立法,王权绝不是为所欲为的权力。英国法学家布拉克顿在13世纪写下这样一句名言:“国王不在任何人之下,但他必须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因为法律创造了国王。”法律由不得国王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精神和世俗构成二元法律体系,世俗法律里面也有多元的法律体系,谁拥有权力都必须讲清楚它有什么样正当的来源,讲不清楚,人们就不会服从。别的势力讲清楚了,人们就会服从他的权力。格里高利七世用来强化教皇权力的那份敕令就是最好的榜样。政治领域的讲道理就是讲谁的权力有根据,显然,为所欲为的任性权力是不可能有什么根据的。
好,总结一下这本书内容。伯尔曼重新阐述了西方法律传统的起源和形成。西方文明之所以独特,就是因为它拥有独特的法律制度、价值和概念。西方法律的制度、价值和概念被有意识地世代相传数百上千年,形成了强大的传统。西方法律的传统诞生于11世纪的教皇革命,它使罗马主教成为教会唯一的首领,把神职人员从皇帝、国王和封建领主的控制下解放了出来。它使教会成了一个法律共同体。西方第一个现代法律体系,也就是教会法由此形成。教会法又引领了王室法、封建法、城市法等等世俗法律体系的形成。它们之间是多元并存、相互竞争的关系,共同塑造了西方法律传统。
撰稿:李筠工作室 脑图:刘艳 转述:江宁
划重点
1.西方文明之所以独特,就是因为它拥有独特的法律制度、价值和概念。西方法律的制度、价值和概念被有意识地世代相传数百上千年,形成了强大的传统。
2.西方法律的传统诞生于11世纪的教皇革命.它使罗马主教成为教会唯一的首领,把神职人员从皇帝、国王和封建领主的控制下解放了出来,使教会成了一个法律共同体。西方第一个现代法律体系“教会法”,由此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