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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之法》 裴鹏程解读

《大宋之法》| 裴鹏程解读

你好,欢迎每天听本书。今天为你介绍的是《大宋之法》,这是一本介绍宋代法律文化的书。

欧洲人讲到自己的法律文化,总喜欢搬出“国王和磨坊”的故事。这个故事有很多版本,主流的一种说法是:德皇威廉一世在某地盖了所行宫,发现宫殿前面有个碍眼的磨坊,于是派内务大臣去交涉,想从磨坊主手里买下磨坊然后拆掉。但老磨坊主说磨坊是祖传的,一口拒绝了。德皇说我给你出高价,磨坊主还是不同意。一气之下,德皇下令让卫队强拆了磨坊。没想到第二天磨坊主把德皇告到法庭,结果胜诉了。德皇只得按照判决把磨坊复原。这个传奇的磨坊也成为德国司法独立的象征。

尽管“国王与磨坊”的传说早就被论证是假的,但依然流传广泛。这充分说明了讲好一个故事的重要性。时至今日,还有人借这个故事,比较中西方法律传统。其实,中国古代有丰富的法律实践,并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法律文化财富。而在中国漫长的法律文化中,最值得关注的一段历史便是宋代。民国著名法学家徐道邻曾说:中国传统法律,到了宋朝才发展到高峰。当代法律史学者、日本法文化学会会长王云海也说:宋代司法制度达到我国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顶峰,它周密的判决制度在中国古代实在是首屈一指。因此,了解宋朝的法律制度,不仅是在回溯中国古代一段法治实践的高光时刻,也是在寻找一段段能与“国王和磨坊”相媲美的故事,将当下我们的日常接续到中国绵长法律文化的历史母体中。

今天这本《大宋之法》,是一部介绍宋代法律制度的书,严谨却又有趣。作者是著名的宋史学者吴钩。作者在序言中讲,这本书出版印刷前作者曾打算命名为“包青天与潘金莲”。包青天与潘金莲都是元朝明朝下层文人塑造出来的知名符号,包青天象征宋代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而潘金莲象征罪行。不过,真实的宋代司法与我们在评书戏曲故事中读到的差别过大。于是,作者在书中依次从法理、制度、刑事、民事,以一个个具体的法律问题带我们回到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中,如果武大郎是西门庆亲手杀的,潘金莲有罪吗?宋代皇帝是否像“国王与磨坊”故事中的威廉一世一样需要服从法律?我在自家院子里挖出金子,算谁的?宋代有“丹书铁券”吗?“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这样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与今天相比,宋代司法考试难吗?

下面,我们分两个部分介绍本书内容。第一部分先看看宋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规范是什么,为什么说宋代法律是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高峰时刻?第二部分,你将化身为司法官员,面对一系列案件,我们从细节中体验宋代法律的实践过程。

讨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先从四梁八柱讲起,也就是法理和制度。

由于宋代是帝制时代,我们首先关心的便是,宋代皇帝本人可以不遵守法律吗?

这个问题翻译一下就是,宋代皇帝是不是能超越法律为所欲为?有个经典故事你可能听过。话说,一次宋神宗下令要处死一名督运粮草不力的官员,结果一位官员反驳:我朝自宋太祖以来没杀过士人,我们不希望这个不好的头儿是您开的。宋神宗说:那把他刺字流放吧。另一位官员跳出来反对:士可杀不可辱。宋神宗又气又无奈: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官员回应:如此快意事,不做得也好。人们常拿这件事来论证宋代皇帝被各种规矩掣肘。

除了不杀士大夫这条不成文的约定,宋代皇帝还有成文法要遵守,比如自开国以来宋太祖就立下了“条贯”,条目的“条”,贯通的“贯”,目的是约束后代君主的行为。一次,宋仁宗想吃漕淮白鱼,这种美食要从江淮地区取材。但“条贯”有规定君主不得取食于四方,让宋仁宗干着急。后来还是宰相吕夷简听说后,让吕夫人给皇后悄悄送了两筐鱼,这才让皇帝过了嘴瘾。

像“条贯”这样的祖宗之法顶着宋朝先皇的名义,实际上却是历代士大夫们不断塑造出来的,使皇帝行为符合他们想象中的儒家规范。但反过来看,这些约束是冠以“祖宗之法”的名号,换句话说就是“听祖宗的话,否则就不孝”,终极目的还是保住江山,别当败家子。法律应该是大家普遍遵循的,“祖宗之法”显然跟我们常说的法律不一样,宋代后来不乏昏庸的皇帝,他们就是不听祖宗的话,那也没办法。这么看起来,尽管宋朝皇帝有所忌惮,但宋代法律约束的主要是皇帝以外的人。不得不承认,这是时代的局限性。

提到与宋代普通人有关的司法活动,我们首先想到的便是包拯,根据民间传说,包拯打坐在开封府,有狗头铡、虎头铡、龙头铡,为官正值,替民申冤,因此被百姓称作“包青天”。但很遗憾,作者提醒我们,有关包拯的司法故事,是元代以后底层文人想象杜撰的,除了包拯这个名字是真的以外,其他差不多都是假的。

下面,我们就从包拯的故事说起,具体了解一下宋代的法律精神。

包拯断案的戏,最后总会给我们一种正义昭彰、大仇得报的酣畅淋漓感。像民间广为流传的《铡美案》,秦香莲带着儿女告状,碍于被告人陈世美是皇家驸马,包拯设计把陈世美诓到公堂,再一步步抽丝剥茧,揭露陈世美罪行。公主和太后得知消息后赶去开封府救陈世美,面对皇家压力包拯犹豫了,他自己掏出三百两纹银,劝秦香莲息事宁人,另讨生活。但秦香莲把银子扔在地上,对包拯破口大骂:“香莲下堂泪不干,人言包相是铁面,却原来官官相护有牵连”。这让包拯良心发现,最终坚持惩处了陈世美。

《铡美案》这个戏很受中国人欢迎,因为包拯这个人物是鲜活的,他也惧怕权威,但他最终还是顶住压力,惩治了罪人。很多有关包拯断案的戏都是这样,这甚至成为人们对于宋朝,乃至整个中国古代司法的想象。对此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韦伯提出一个观点,他认为中国古代的司法是“卡迪司法”。所谓“卡迪”,是阿拉伯国家部落长老,负责调解仲裁部落纷争。但这样的仲裁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体系可遵循,而是受情感、伦理等因素的支配,裁决有明显的随意性。我们想一下,包括《铡美案》在内,似乎所有包拯断案的故事都有这个特征,凭天理良心、重个案正义,但不关注一般性规则。

而当咱们从故事,回到历史上的宋代,会发现其实事实并非如此。首先,宋代在法律建设方面非常积极而周全,既有“海行法”,也就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全国通行法律,也有适用于某个领域、某个地方的“部门法”“地方法”。甚至,由于宋代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当时还出现了民商法,这是古代的一大进步。我们稍后会具体谈到。

除了有法可依,宋代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置了司法机构,配有专职司法官。宋朝特别注重司法人员的专业性。书中提到一个例子,宋高宗任命大理寺丞叶廷珪为大理寺正,结果遭到臣僚反对。理由是术业有专攻,大理寺正的工作是审理案件,需要对法律精神和具体的法律条文非常熟悉。而叶廷珪长期做大理寺丞的工作,类似于刑警审讯。尽管他资历深厚,工作也没有过失,但未参加过宋代司法考试,所以干不了大理寺正的工作。宋高宗最终不得不收回任命。

提到宋代司法考试,我们得展开讲讲。因为法官选拔事宜直接关系一个社会法制水平的高低。宋代有多层次的法律考试,可大致归为三类:科举层面、任官层面、司法资格层面。

先说科举层面的法律考试。早在汉代就有“明法科”,国家征召懂法令能断案的人,不过没有严格的法律考试。直到隋唐有了科举,法学专业考试才正式出现。宋代科举同样设有“明法科”,考试内容涵盖法理、律令、儒家经义以及案例试断,考试合格的有可能被任命法官职务。

除了科举中有个“明法科”的专项,在宋代,所有通过科举考试的人,任官前都需要再进行一轮考试,这就是我们要说的宋代第二类法律考试。唐代也有类似的复试考试,但那时考的是“身言书判”,也就是形象、言辞、书法、逻辑分别如何。而宋代进行的是法律考试,格外关注考生们的法律素养。

最后还有一类法律考试,这是宋代特有的,叫“试法官”,也就是担任法官前的业务考试。在宋代,要想担任司法官都必须通过这项考试。这项考试规格很高,由刑部与大理寺共同主持,御史台负责监督。顺便说一下,民间常说的“三堂会审”,“三堂”指的便是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个部门的首脑,其中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工作。

这么高规格的司法考试会考些什么内容呢?我们以宋神宗熙宁二年也就是1069年这一年为例。这年的“试法官”共6场,每场考试用时1天。其中前5场考的是案例判决,每场案例所涉及的刑罚名目是10到15种。第6场考法理题,共5道,答题时要求引用法律条文,写出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据。如果考生对案情有疑惑,可以在试卷上标明。

接着说阅卷。考官阅卷采取打分制,熙宁二年的评分标准分四等,8分以上称为“通”,精通的“通”;7.5分称为“上粗”,意思是粗通法律;5分是“中粗”,要差一点;最后还有“下粗”,只有2.5分。那成绩要想合格,考生需要达到多少分呢?宋代司法考试标准很高,必须要达到8分以上,而且对重罪案例的分析判决环节不能出现失误。只有这样,考试才算合格,才能被任命为司法官员。

提到宋代,很多人会贴上文雅礼让的标签,跟奔放的隋唐,压抑的明清不太一样。其实宋代不少读书人都有个理想,就是从事法律工作。苏轼曾说:“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他的学生文学家秦观也说:“昔者以诗书为本,法律为末;而近世以法律为实,诗书为名。”宋神宗和王安石曾推动变法设立了“明法新科”,保守派的司马光主张应该废除这个考试,但他并不是认为法律不重要,而是说官员的法律素养普遍很高,不需要多此一举。

除了学法氛围浓厚、考试严格,即使考生当了法官,宋代也有很多规范约束他们。今天很多人常讲,美国大法官不会像总统和议员一样抛头露面,他们过着深居简出的生活,这是为了保证司法的纯洁性。其实宋代的司法官员在社交方面也是被严格限制的,这个制度叫“禁谒”,禁止拜谒的意思。而且无论是宽和的宋仁宗时期,大兴变法的宋神宗时期,又回归传统的宋哲宗时期,政局在变化、官员在轮换,但“禁谒”制度,却一直持续了下来。

很多人在对比西方法律和中国古代法律时,会格外强调西方法律主张程序正义,而中国传统法律没有,戏里不是总唱“先斩后奏”嘛。但作者告诉我们,非也,宋代的司法程序非常繁复、周密,在今天看来甚至过于繁琐。

关于这个话题,三言两语真说不清楚,我们只举司法程序的一个环节,叫“录问”,笔录问询的“录问”二字。凡是较重的案件,庭审程序后就会自动进入录问程序。首先要选一位录问官,他不仅不能与犯罪嫌疑人有牵连,也要与之前负责庭审的官员无瓜葛。然后,录问官要到狱中向嫌犯宣读供状,核对供词是否属实,必要时可以提审证人。如果遇到重刑犯,需要由多位法官聚在一起共同录问,这叫“聚录”。如果是砍头案件,还需要录问两次。本地方的法官录问后,要邀请隔壁行政区的一名法官前来再录问一次。

录问时,如果嫌犯自称所供属实,则需签名。案件进入检法定刑阶段,负责本环节的法官必须与前面的官员没有亲缘或私交,而且他们也不能事先见面讨论案情,违令法官会被杖击八十。

录问时,如果嫌犯声称自己是屈打成招,那案件将自动启动重审程序。案件需移交别的法院处理。如果嫌犯没有翻案,但录问官发现案件蹊跷,他有责任提出驳正,也就是重审案件,如果失察,这名法官将会受到惩处。

时间关系,细节我们真的不能深入了。总之,宋代法律在程序正义方面与西方相比,甚至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前面提到,宋代的皇帝不受法律约束,但在历史中,我们极少看到宋代皇帝能把手伸向司法活动。甚至性格最果决的宋神宗也不能随意干预司法,这倒不是因为皇帝权力不够大,而是宋代的司法是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条文众多、程序复杂,皇帝横加干预的话会添乱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宋代法律已经在试图约束“人治”,并向系统化的“法治”努力。不只宋代,历史学家黄宗智曾统计过清代的3份地方司法档案,他发现在221件庭审案件中有87%是通过法律解决的;剩下的案件中还有一半是被搁置的,或等待进一步调查,或交还乡族集团处理;最后只有11件案子是知县用法律外原则处理的,占总数的5%。这足以证明,韦伯提出的“中国古代的司法很随意、无章法”的判断是不成立的。

刚才我们从法理和制度层面讨论了宋代法律的特点,而法律终究是要用于实践的,在真实情况下,法律的应用能像最初设计的那么好吗?

从现在开始,假设你是一位宋代的司法官员了,你遇到以下几个案件,咱们看看根据宋代法令,你该如何处理。

忽听得有人告状,这个人叫张三,你把他叫上堂来。在正式询问事由之前,有个问题咱得先搞清楚。这就是张三需要向你下跪吗?

在有关包拯断案的文学作品或影视剧中,申冤的民众会跪在堂下喊冤,包拯正襟危坐问一句:“下跪何人?”如果告状人不跪,包拯旁边的展昭还会呵斥一声:“大胆刁民,见到包大人为何不跪?”这时包拯会提醒展昭别那么粗鲁,然后让喊冤人慢慢陈述。

但本书作者查阅了很多资料发现,宋代的诉讼人到法院递交起诉书时不用下跪,开庭审理时,原告和被告也都站在堂下。甚至在刑事审讯中,嫌犯也不用跪。跪着受审是元代之后才确立的,到明清时期,“跪”甚至被正式列为诉讼人的规定动作,这不得不说是一种倒退。由于包拯的故事都是元代以后的文人编写的,也就将自己的时代背景和习惯代入了。

回到你主持的案件审理现场,张三站着陈述。他是武大郎的邻居,他发现武大郎的媳妇潘金莲和西门大官人私通,这个事情已经坐实,街坊邻居都可以作证。请问,作为司法官员,你该怎么办?

纵然潘金莲的丑事早已人尽皆知,但这个案件你不能受理。因为按照大宋法律,作为旁人的街坊邻居张三,对此事不具有起诉权。翻译成现代说法就是,宋朝法律认为通奸罪属于亲告罪,只有作为受害人的丈夫武大郎本人才有权告发,不仅其他人,连政府也无权提起公诉。作者解释,这是对婚姻家庭的保护,避免女性被外人恶意控告。

你拒绝了张三的告发后,他并没有离开,他说还要告发一件事,武大郎被害了,注意,是潘金莲的情人西门庆踢死了武大郎。既然出了人命,作为法官你当然要受理这个案子了。西门庆为情杀人,他最终会以死刑论处,问题是潘金莲是否也应该被判处死罪呢?

作者在宋代史料中查到一个类似案件。在那个案件中,妇女陈氏与人通奸,一日丈夫酒醉归来,陈氏的情人便趁机杀死他。地方法官把这个案件呈给了中央司法部门,也就是大理寺。大理寺官员认为,本案中,陈氏是从犯,没有协同杀人,所以罪不至死,应该判处流放。按照程序,案件审理后需要交予刑部复核。刑部官员提出了异议,陈氏的丈夫酒醉睡觉时,陈氏是没有锁门的,这给情人作案创造了条件,严格来说陈氏也是协助杀人,应该判处死刑。由于大理寺与刑部观点不一致,这个案件最终交给了御史台裁夺,最终御史台维持了大理寺的判决,陈氏没有被处死。

回到武大郎被西门庆杀害的案件,关于怎么判决潘金莲,这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她是否真正参与杀人,不能简单以“杀人者死”一概论之。从这里,我们看到宋代法律对人命、量刑的审慎态度,以及法律实践中的灵活性。

随后,一位叫李四的人前来告状,他是一位铁匠,体格健硕。他说有个叫郑屠的人霸凌了卖艺的金老汉,并调戏了金老汉的女儿金翠莲。这时一个叫鲁达的人路过出手教训了郑屠,但失手打死了他。鲁达见势不妙,逃走了。李四觉得你应该下令捉拿鲁达,并处死他。请问你该怎么办?

按照宋代法律,你并不会治鲁达的罪,因为宋代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我国周代的《周礼·秋官》就有这样的规定:当自己或亲友的生命财产受到危害时,可以无限自卫,即便杀死盗贼,也不用负法律责任。具体到宋代,郑屠调戏金翠莲属于“强奸”范畴,所以即使鲁达失手杀了人,也不用负责。

但案件还没有审理完,你还需要把这位叫李四的人给抓起来。因为,按照宋代法律,见危不救是有罪的。具体来说,如果邻居被抢劫,你袖手旁观的话,会被杖责一百;如果听到呼救声,你没有出手,会被杖责九十。如果目击者体弱多病无法硬碰硬,那也应该立刻报官。而李四身强体壮,既没有出手,也没有报官,必定是要受罚的。

李四一事处理完毕,你的堂上又来了第三个人,他叫王五,他状告高衙内在集市骑马横冲直撞踩死了自己的儿子。这位高衙内可是当今太尉的公子哥,你作为法官应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件?

先解释一下,“衙内”不是个名字也不是官职名称,在宋代“衙内”是“官二代”的意思。说回案件,在宋代官二代骑马踩死小孩的事情,朱熹任官时就遇到个类似的案子,朱熹处理得中规中矩。按照法律,无故在闹市中“飙车”,也就是超速骑马,先打五十板子。接下来怎么处罚要看受害者的情况,被害者已死的话,要按照“斗殴致人死亡”的罪减一等处罚。宋代法律规定“斗殴致死”是要处死的,而飙车致人死亡,依照死刑罪减一等,那就是流放。

不过,在你目前的这桩案件中,肇事者高衙内是太尉的子弟,可以网开一面吗。宋代法律规定“有罪责刑之”,所以即便是衙内也不得法外施恩。但你听到旁人嘀咕,这位高衙内有“铁券丹书”,就是皇帝发给的免死金牌,是一块形似瓦片的弧状铁片,上面的字最初是用丹砂填描的,因此合称“丹书铁契”或“铁券丹书”。如果高衙内真的有这铁券丹书,他可以享有豁免权吗?

你是熟读宋代法律的优秀法官,听到这样的话,你只会呵呵一声。宋代初年,宋太祖、宋太宗的确授予过少数将领铁券,但这并没有形成制度。授予铁券的宋初已经距离你一百多年了,高衙内不可能有什么铁券丹书。而且,对于历史上的铁券丹书,宋代法官是相当看不起的,原因很简单,因为它落后,破坏了司法的公平。因为,作为一名正直的法官,你当然会依法处理高衙内。

在宋代当法官真忙,很快,一位叫赵六的人来到你的面前。他举报邻居在院子里挖出了宝物,但没有上交官府,该如何处置呢?

在宋代,挖到东西确认归谁所有时,需要判断两个信息。先看挖出的东西是不是珍稀文物,如果是的话必须报官,否则按盗窃罪减三等论罪。不是的话,再要看这个东西是从哪儿发现的。如果是在自己的农田或宅院中挖到的,这个东西归发现人所有;如果是在他人的田宅中发现的,则需要与对方均分,胆敢私吞还是按盗窃罪减三等论罪。如果是在官家租赁出去的土地宅院里挖到宝物,则由发现人与承租人均分。

宋代法律持“先占取得”的物权原则,至今仍基本适用。不过,宋代物权法在洛阳实施时,会有点不同。当你想在当地买一个未经挖掘的宅地,业主会要求你补偿一笔“掘钱”,也就是挖掘出宝物的补偿费。因为洛阳历史悠久,长期作为古代都城,指不定哪天就挖出什么宝物了。

好,说到这里,赵六所举报的事情想必不难处理。当你稍稍松一口气时,一个大人物出现了,他是皇帝的堂弟,他说他有一些房子出租给了别人,但租户却拒不交纳房租,要你给个公道。这位是皇亲国戚,权势自然是不小的,但他依然选择法律途径来处理纠纷。这不是个例,南宋就有类似案例,宋理宗的弟弟福王出租房屋,租客不交租,报官后法官反而判原告福王败诉,因为他在房屋漏水时没有及时修缮,影响了租客正常租住,据此,法官支持租户先不交房租。

这类“官告民”的案件在宋代不少,作者提到,“官告民”要比“民告官”更能体现社会进步,这体现了官民发生利益分歧后,官不是企图借手中权力迫使平民就范,而是寻求通过司法部门仲裁解决争端,这是对法治的信任。宋代这类案件的普及,也体现了宋代社会的法治风潮。

刚才处理的这两起案子是民事案件,不少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民法,像法律史学者梁治平先生就认为数千年来,中国古代只有一种法律,即“刑律”,它构成一张包罗万象的大网,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无论是私生活还是公共生活,都被网罗其中。

但作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未免有些武断,宋代有大量关于民事和商业的法律。宋代的成文法体系庞大,分敕、令、格、式等,其中刑法主要属于“敕”的范畴;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属于“令”的范畴。就立法数目而言,宋代“令”的数量远远多于“敕”。例如根据南宋初期的法律统计,敕有十二卷,令有五十卷。

我们并非在刻意夸大宋代的法律完善程度。宋代商业发达,交易繁多;而且宋代重文轻武,解决复杂问题倾向法律途径,所以宋代在民商成文法方面有很大进展和成果。甚至,有一点让作者很惊喜,宋代民事诉讼出现了类似今天民法中“时效中止”的规定。诉讼有时效性,对于纠纷双方来说,可以避免双方当事人财产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避免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得不到解决;对于法律系统来说,也可以避免因时间过长,难以收集和提供证据。不得不说,这是很先进的。

关于这本《大宋之法》,就为你介绍到这里。刚才我们大致了解了宋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当然我们并不是为了盲目鼓吹宋代法律,作者其实是想借这本书提醒我们,中国古代法律并不像很多人想的那样是模糊的、残酷的,相反有不少令人眼前一亮的地方,这是中国文化母体中蕴藏的巨大宝藏。

最后,我们跟随作者思考一个问题,在中国古代什么样的判决是好的?

这个问题挺重要,因为只有一份份令人满意的判决才能维持法律的公信力。在现实法律实践中,不少判决从法律逻辑角度来说无可挑剔,但从情理角度来看,又会违背人们朴素的情感与道德观念。例如一个人目睹母亲受到难以容忍的羞辱,激愤之下拔刀刺杀了侮辱母亲的人,结果被判处过重的处罚,就难以被天理人情所接受。

作者认为,好的判决一定是能妥善平衡情、理、法。所谓“情”,是指人的道德情感和社会风俗;理,就是自然法,生活在世上最基础的那些道理;还有“法”,也就是国家制定的“成文法”。而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早早对此积累了宝贵经验。南宋有位著名法官叫胡颖,他这样说:“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同行而无弊矣。”不过,我们这里讲中国古人注重对天理、国法和人情的平衡,并不是为了强调我们也有“国王与磨坊”那样的法律文化财富,而是要在对自身历史的整理和回顾中,找到我们内在本就有的良性前进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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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1. 宋代在法律制定、法官选拔、司法活动等方面都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史的高峰。

  2. 中国古人的法律实践追求对天理、国法和人情的平衡。